免付費電話:0800-05-0005
連絡電話:(02) 2531-5151

遠洋漁工勞務契約範本 規範薪資下限漁船經營者與船員合約 須依範本簽訂

LINE facebook Plurk Twitter Weibo Weibo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二月十日臺北報導】

遠洋漁業條例於今年1月生效,相關子法也配合實施。根據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農委會漁業署制定勞務契約範本,其中在薪資部分,不得低於美金450元,約折合新台幣13,950元,並列出外籍漁工貸款項目以及分期攤還金額,扣除每月應償還的貸款金額後,漁船經營者不得扣留勞工其他費用。

境外僱用辦法第6條規定,經營者與非我國籍船員簽訂勞務契約,其內容應記載事項包括契約期限、給付船員費用之項目、金額及給付方式,以及意外、醫療及一般身故保險額度、休息時間、違約時的處理等,共計11項內容;勞務契約部分,應依主管機關所訂契約範本辦理。

根據漁業署公告契約範本,外籍船員月工資不得低於美金450元,實際金額由勞僱雙方議定,工作不滿一個月者,按實際工作天數計算工資,日薪以實得月薪為基礎除以30計算。契約期間,因非可歸責於勞工,如漁船修繕、停泊、氣候等原因而停工者,工資需照給。

日前福賜群號事件引發國際社會對外籍船員權益的關注,基於保障漁工人身安全,漁船經營者須為外籍船員投保人身意外險、醫療險、一般事故險,保險額度應符合輸出國規範,但不得低於新台幣100萬元。此次契約也明訂,漁工遭遇意外傷害或疾病,船主必須及時就近安排治療,若是因執行職務造成的傷害導致漁工無法正常工作,休養期間也必須照常給付薪資。

工時及休假方面,規定船員每日休息不應低10小時,每月至少應有4日休息。但如為輪班制或工作有連續性、緊急性者,船主可在工作時間內另外調配休息時間。雇主亦須尊重勞工宗教信仰,每年給予特別休假的天數,由雙方合意訂於契約中。

對於外籍船員的行為規範,契約範本第7條規定,須遵守船主合理的指揮監督,遵守法令,亦不得有打架鬥毆、破壞公物、吸毒、罷工等情形。

對於宣導策略,林美珠提出,宣導這件事不單單是勞動部要動起來,也要藉助「團隊」的力量,甚至地方政府也要加入。她舉例,每個部會都有所轄的行業,所以如果逆向來講,由各部會幫我們協助適當說明,會不會比較好?她進一步說,整個內閣有所轄行業的部會太多了,過去只想說經濟導向與經濟部有關,但像文化部也有很多,今天上午她和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也討論,提報一個各部會合作的宣導計畫,徐國勇也說可行,她會請勞動部同仁規劃。

至於低薪問題,林美珠說是整體經濟結構問題,她也沒這麼大本事馬上就有特效藥。不過她說,所有的勞工也是消費者,整體經濟發展大家都有責任,會鼓勵企業加薪,也是刺激消費。

對於如何修補與勞方及資方的關係?林美珠表示,她會謙卑地、彎下腰來聽聽大家的意見,若一點小誤會沒有化解,未來就變成老死不相往來,她會主動與各團體溝通;有人說學法的冷冰冰,她說,路遙知馬力,日久見人心,她會誠心誠意的與大家互動。

另外,勞動部除面臨一例一休外,還有辦公廳舍搬遷的問題,林美珠表示,她接任時並不知道勞動部搬遷事情,她已請林三貴次長與主秘督導,最晚6月會有所決定。

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