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牧、養殖漁業
申請資格(符合條件之一)
- 1.畜牧工作: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規定者。
- 2.農糧工作:
- 花卉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0.5公頃以上,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A.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 B.具備蘭花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 種苗栽培:
- A.雇主經營種苗業(水稻育苗除外)領有種苗業登記證,從事蔬菜、果樹、花卉、雜糧及特用作物之育種、採種及繁殖種苗等工作,實際生產規模達0.5公頃以上,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規定者。
- B.雇主經營水稻育苗栽培,實際從事水稻育苗綠化場面積達3公頃以上,具種苗業登記證且近3年參與水稻三級繁殖更新有案,並經農業部認定符合規定者。
- 蔬菜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1公頃以上,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A.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 B.具備蔬菜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 果樹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2公頃以上,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A.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 B.具備果樹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 雜糧作物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10公頃以上,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A.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 B.具備雜糧作物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 特用作物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2公頃以上,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A.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 B.具備特用作物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 設施農業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0.5公頃或22萬5千包以上,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A.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 B.具備設施農業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 花卉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0.5公頃以上,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3.養殖漁業工作:領有農業部核發之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入漁證明,且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報,經農業部認定符合規定者。
- 4.林業工作:雇主經營林業或從事育苗 (含種子採集)、造林及撫育、伐木(含造、集材及運材)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具備林業經營之事實之事業單位,並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 A.依法登記設立之公司,營業項目應載有經營育苗、造林撫育、伐木等業務。
- B. 3年內承包政府機關相關林業工作,且承包案件至少5件以上。
- 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民間組織、農業企業機構及私有林主(自然人),經營森林面積達30公頃以上。
- 具備林業經營之事實之事業單位,並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 5.禽畜糞堆肥工作:領有農業部核發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代處理堆肥場,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規定者。
- ◎外國人資格:年滿16歲以上,且在臺工作期間累計不得超過12年。
聘僱資格、核配比率、人數認定表
| 農糧工作 | |||
| 產業 | 雇主資格 | 核配比率 | 雇用員工人數認定 |
| 1、蔬菜 | 實際生產規模:1公頃以上 | *農民身分及農民團體雇用員工人數10人以下者:不超過10人(1:1) *農民身分及農民團體雇用員工人數逾10人者:不超過前一年國內雇用員工平均人數35%(可再提高5%) *事業單位:不超過前一年國內雇用員工平均人數35%(可再提高5%) |
1、勞保投保人數 2、農民保險人數 3、漁會甲類會員 |
| 2、花卉 | 實際生產規模:0.5公頃以上 | ||
| 3、種苗 | 實際生產規模:0.5公頃以上 | ||
| 4、水稻育苗 | 實際生產規模:3公頃以上 | ||
| 5、果樹 | 實際生產規模:2公頃以上 | ||
| 6、雜糧 | 實際生產規模:10公頃以上 | ||
| 7、特用作物 | 實際生產規模:2公頃以上 | ||
| 8、設施農業 | 實際生產規模:0.5公頃以 上或22萬5千包以上 |
||
| 林業工作 | ||
| 雇主資格 | 核配比率 | 雇用員工人數認定 |
| (1)具備林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並符合下列資格: A、依法登記設立之公司,其營業項目應載有經營育苗、造林撫育、伐木等業務。 B、於3年內承包政府機關相關林業工作,且承包案件至少5件以上。 (2)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性民間組織、農業企業機構及私有林主(自然人),經營森林面積達30公頃以上。 |
*農民身分及農民團體雇用員工人數10人以下者:不超過10人(1:1) *農民身分及農民團體雇用員工人數逾10人者:不超過前一年國內雇用員工平均人數35%(可再提高5%) *事業單位:不超過前一年國內雇用員工平均人數35%(可再提高5%) |
1、勞保投保人數 2、農民保險人數 3、漁會甲類會員 |
| 漁業、畜牧、禽畜業聘僱資格、核配比率、人數認定 | |||
| 產業 | 雇主資格 | 核配比率 | 雇用員工人數認定 |
| 養殖漁業工作 | 雇主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入漁證明,且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報。 | *自然人:不超過10人(1:1) *法人:不超過前一年國內雇用勞工平均人數35%(另可額外提高5%) |
1、勞保投保人數 2、農民保險人數 3、漁會甲類會員 |
| 畜牧工作 | 雇主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飼養牛、羊、馬、豬、鹿、兔、雞、鴨、鵝、火雞等。 | ||
| 禽畜糞堆肥工作 | 雇主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代處理堆肥場。 | ||
應備文件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林牧養殖漁業之資格認定文件影本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畜牧場登記證書、畜禽飼養登記證 明、養殖登記證或種苗業登記證文件影本。
-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 其他法規應備文件
- 平均國內勞工人數(農保、勞保名冊)
- 求才證明書(開立日起九十日內為有效期限)
- 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
- 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雇主如屬自然人且無聘僱本國勞工無須檢附,開立日起九十日內為有效期限)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流程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