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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護機構移工(Nursing Aide For Institution )

申請資格(符合條件之一)

  •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進用人數比例

  • 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實際收容人數每3個人聘僱1名外國人。
  •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醫院,以依法登記的床位數每5床聘僱1名外國人(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

應備文件

文件 養護(社福)機構 護理之家(醫院)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 ●
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 ●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 ●
實際收容人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   ●
本國看護工名冊 ● ●
本國看護工勞保卡影本 ●  
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相關學歷畢業證明影本   ●
最近二年內未曾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比例切結書正10本 ● ●

機構雇主申請聘僱移工作業流程圖-護理之家(醫院)

機構雇主申請聘僱移工作業流程圖-養護(社福)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