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護機構移工(Nursing Aide For Institution )
申請資格(符合條件之一)
-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進用人數比例
- 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實際收容人數每3個人聘僱1名外國人。
-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醫院,以依法登記的床位數每5床聘僱1名外國人(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
應備文件
| 文件 | 養護(社福)機構 | 護理之家(醫院) |
|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 ● | ● |
| 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 ● | ● |
|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 ● | ● |
| 實際收容人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 | |
| 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 | ● | |
| 本國看護工名冊 | ● | ● |
| 本國看護工勞保卡影本 | ● | |
| 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相關學歷畢業證明影本 | ● | |
| 最近二年內未曾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比例切結書正10本 | ● | ● |
機構雇主申請聘僱移工作業流程圖-護理之家(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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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雇主申請聘僱移工作業流程圖-養護(社福)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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