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從申請到引進要等多久呢? A1 如申請的雇主符合勞委會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相關所需條件都準備齊全,交由本公司正式提出申請,國內手續40工作天,國外手續30工作天,共70工作天,如急件可用專案申請、急件處理約50多個工作天。 Q2國外引進與國內承接有何差異? A2 國外引進-有履歷表可供挑選,有3年完整工作時間,較單純,但辦理時間較長,來台後需一段時間適應,較適合長期使用的雇主。 國內承接-具有國內經驗,較快上手,辦理時間較快,但工作時間無法完整3年,且容易比較與原雇主之間的差異,較適合急需外傭且短期使用的雇主。 Q3受照顧者往生時怎麼辦?仍可繼續聘僱外勞嗎? A3 被看護者往生須在一月內至戶籍機關辦理除戶手續,並應主動通知仲介公司辦理轉換外勞手續,外勞應於公告後60日內轉出。 Q4外勞不適任,如何處理? A4 由於外國人來台並不容易,基本上會先採輔導的方式,幫助外勞循序漸進。 若於工作表現上有疏失,可先經輔導,若確認為外勞工作或其他行為不當,則開立警告函,若情節重大則由勞工局協調,協助遣返外勞,或轉換外勞。 Q5外勞引進所需時間? A5 國內流程 家庭幫傭需登報3天辦理國內求才手續 家庭看護工則須辦理長期照護中心國內求才 其他勞委會申辦程序均同 國外流程 印尼:以外勞至訓練中心報到起3個月左右可完成訓練及個人文件,但由於目前印尼辦件手續複雜,有時較為延長。 菲律賓:收到文件後...約14-20個工作天即可入境。 Q6外勞的受訓狀況? A6 印尼: 於入境前會實施基本的家事訓練、基本中文語言訓練,簡易生活對話課程、簡易護理課程。 菲律賓: 需受訓230個小時方可取得證書,才能辦理後續入境事宜,沒有基本語言訓練,均為入境後外勞與雇主對話練習。 Q7請問申請家庭類外勞應支付何種費用? A7 ※薪資及其他成本(以新台幣計算) ※申請家庭幫傭辦理國內求才需登報3天,登報費用約新台幣8,000元由僱主支付。 ※家庭看護工或幫傭來台工作期滿時返國的機票費,由僱主支付(依當時機票價格而定)。 ※因為外籍人士無勞保,須每年投保意外險(每年1次)。 ※家庭看護工或幫傭工作滿一年有7日特休。若無休假需支付薪資。 Q8外勞逃跑應如何處理? A8 若發生外勞逃跑,得於外勞失聯當日起滿三天方為棄職逃跑,於逃跑日的第四天向各勞委會及移民署核備。至於雇主的權益方面,若入境當日於機場逃逸則檢具證明辦理遞補,若已交付雇主才發生逃逸情況,則配額將凍結3個月,方可再提出遞補或重新招募申請。 Q9外籍幫傭有沒有固定的工作時間? A9 依據「聘雇契約」外籍幫傭每工作七日中有一日為休假日,至於每日工作時間則無明文規定。由於家務工作較難劃分所需時間,究竟是在工作或是在休息(如小朋友在床上睡覺,外籍幫傭在旁一邊看守,一邊看書或聽音樂等)。一般在台灣工作的外籍幫傭,大概從早上六時開始工作,晚上十時上床睡覺,午間可能有一些午休時間。 Q10可否請外籍幫傭到親友家中協助打理家務? A10 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幫傭只能在雇主處所執行家務工作,而不是為雇主以外的人士工作。因此雇主是不可以請外籍幫傭到親戚家中幫忙工作。若雇主違反,將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Q11外籍幫傭回鄉探親,雇主應否支付機票? A11 「聘雇契約」中明定,外籍幫傭如期約未滿而因事欲返鄉探親,所衍生之費用應由外籍幫傭自己承擔。 Q12依據就業服務法,雇主不得有那些禁止行為? A12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己核發證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一)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二)於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 前往求職者。 (三)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例。 (四)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 (五)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 (六)因聘僱外哩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七)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八)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所聘僱外國人遣送出國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經限期繳納屆 期不繳納。 (十)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 益。 (十一)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 料。 (十二)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 (十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十四)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 令。 (十五)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 Q13哪些情況雇主會被撤銷聘僱外籍幫傭資格? A13 ( 1 )未依規定繳交就業安定費。 ( 2 )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 3 )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 4 )未依規定替所聘之外國人辦理體檢。 ( 5 )經查獲其申請文件有不實者。 ( 6 )違反就業服務法或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情節重大者。 ( 7 )私下轉換所聘僱之外國人。 ( 8 )被監護人往生,而不具其它聘僱資格者。 Q14聘僱兼職外籍幫傭是否合法? A14 聘僱兼職外籍幫傭是違反就業服務法。根據規定,所有外籍幫傭均只限服務於勞動部核可之雇主。任何其他形式的兼職,不論時間長短、是否已取得雇主同意,均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的規定。 Q15外籍幫傭逃跑後,就業安定費需繼續繳交嗎? A15 不需要。若外籍幫傭逃跑後,已有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核備外籍幫傭逃跑,即可不需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Q16外勞居留證過期應如何處理? A16 外勞須先至警局繳納罰款,未繳納前是無法離境的(持工作簽證者離台時須繳驗居留證),繳完罰款後限期離境。建議:居留證過期之罰款,是依過期之期間累計,換言之,越久罰款金額越高。 Q17何謂承接外勞? A17 國內承接即經由國內合法申請管道向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承接「已在台工作,但原雇主家可能因為被照顧人已康復或經濟等因素無法繼續聘用而辦理轉出的家庭」的外傭。此方式聘僱的手續時間比從國外直接引進約縮短六週的時間,但國內承接聘用的外傭在新雇主家的工作時間為法定許可的3年減去前雇主已工作時間,如:該外傭已在原雇主家工作11個月,則僅得於新雇主處工作25個月。另,辦理國內承接手續,雇主是無法自行挑選外傭,外傭之人選是依政府公告為主。 Q18申請外傭,雇主須負擔多少費用? A18 外傭基本薪資為17,000元,每7天包含一天假日,若女傭不休假,須給予加班費一天567元。 雇主還須負擔「就業安定費」每個月2,000元(若為幫傭資格申請則為每個月5,000元),「健保費」每個月906元 Q19女傭可否到醫院或安養院照顧病人? A19 雇主若要指派外傭至醫院(附設之安養中心或安養院照顧被看護者,則須事先經過勞委會報備許可。 但外籍看護工至醫院(附設之安養中心)或安養院看護以一次兩個月,一年內累計不得超過六個月為限。 Q20如何發放女傭的薪資? A20 外籍幫傭/看護工入境後,本公司將依據「外國人來華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製作薪資表,並由雇主及外籍幫傭/看護工各執一份,每月發薪資時雇主須依據該薪資表發放外傭薪資,並於交付後由外傭簽收;雇主應協助外傭開立銀行帳戶,將外傭薪資存入其個人帳戶內,另雇主亦須依據薪資表,協助外傭處理支付國內仲介服務費、國外款項。 Q21外傭入境後何時需要做體檢? A21 外籍幫傭/看護工入境後3日內須做初次入境體檢,之後工作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亦需至衛生署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 Q22外籍勞工是否可以指定休假日期? A22 根據【勞動契約】中規定外勞每工作七天可享有一天假日,但休假日期並無規定為例假日,所以僱主可與外勞自行協調溝通即可。 Q23雇主可以保管外勞的護照嗎? A23 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不可強行扣留外勞證件;但在僱主的立場,是為了怕外勞遺失證件後補發手續繁瑣或對雇主不誠實發生逃逸等情事,認為保管外勞護照是較為安心的做法,因此雇主可與外勞協調請外勞簽具保管同意書後僱主則可代為保管。 Q24雇主若未按時繳納就業安定費會有何罰責? A24 雇主未按時繳納就業安定費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日期滿仍未繳納者於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未繳納金額百分之ㄧ滯納金,但以其未繳金額之ㄧ倍為限。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僱主仍未繳納者,可廢止聘僱許可之一或全部。 Q25外勞生病或受傷時應如何處理? A25 外勞來台工作依規定需加入全民健保,遇就診時其相關費用皆由外勞自行負擔。
國外引進-有履歷表可供挑選,有3年完整工作時間,較單純,但辦理時間較長,來台後需一段時間適應,較適合長期使用的雇主。 國內承接-具有國內經驗,較快上手,辦理時間較快,但工作時間無法完整3年,且容易比較與原雇主之間的差異,較適合急需外傭且短期使用的雇主。
國內流程 家庭幫傭需登報3天辦理國內求才手續 家庭看護工則須辦理長期照護中心國內求才 其他勞委會申辦程序均同 國外流程 印尼:以外勞至訓練中心報到起3個月左右可完成訓練及個人文件,但由於目前印尼辦件手續複雜,有時較為延長。 菲律賓:收到文件後...約14-20個工作天即可入境。
印尼: 於入境前會實施基本的家事訓練、基本中文語言訓練,簡易生活對話課程、簡易護理課程。 菲律賓: 需受訓230個小時方可取得證書,才能辦理後續入境事宜,沒有基本語言訓練,均為入境後外勞與雇主對話練習。
※薪資及其他成本(以新台幣計算) ※申請家庭幫傭辦理國內求才需登報3天,登報費用約新台幣8,000元由僱主支付。 ※家庭看護工或幫傭來台工作期滿時返國的機票費,由僱主支付(依當時機票價格而定)。 ※因為外籍人士無勞保,須每年投保意外險(每年1次)。 ※家庭看護工或幫傭工作滿一年有7日特休。若無休假需支付薪資。
若發生外勞逃跑,得於外勞失聯當日起滿三天方為棄職逃跑,於逃跑日的第四天向各勞委會及移民署核備。至於雇主的權益方面,若入境當日於機場逃逸則檢具證明辦理遞補,若已交付雇主才發生逃逸情況,則配額將凍結3個月,方可再提出遞補或重新招募申請。
依據「聘雇契約」外籍幫傭每工作七日中有一日為休假日,至於每日工作時間則無明文規定。由於家務工作較難劃分所需時間,究竟是在工作或是在休息(如小朋友在床上睡覺,外籍幫傭在旁一邊看守,一邊看書或聽音樂等)。一般在台灣工作的外籍幫傭,大概從早上六時開始工作,晚上十時上床睡覺,午間可能有一些午休時間。
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幫傭只能在雇主處所執行家務工作,而不是為雇主以外的人士工作。因此雇主是不可以請外籍幫傭到親戚家中幫忙工作。若雇主違反,將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己核發證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一)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二)於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 前往求職者。 (三)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例。 (四)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 (五)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 (六)因聘僱外哩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七)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八)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所聘僱外國人遣送出國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經限期繳納屆 期不繳納。 (十)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 益。 (十一)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 料。 (十二)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 (十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十四)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 令。 (十五)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
( 1 )未依規定繳交就業安定費。 ( 2 )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 3 )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 4 )未依規定替所聘之外國人辦理體檢。 ( 5 )經查獲其申請文件有不實者。 ( 6 )違反就業服務法或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情節重大者。 ( 7 )私下轉換所聘僱之外國人。 ( 8 )被監護人往生,而不具其它聘僱資格者。
國內承接即經由國內合法申請管道向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承接「已在台工作,但原雇主家可能因為被照顧人已康復或經濟等因素無法繼續聘用而辦理轉出的家庭」的外傭。此方式聘僱的手續時間比從國外直接引進約縮短六週的時間,但國內承接聘用的外傭在新雇主家的工作時間為法定許可的3年減去前雇主已工作時間,如:該外傭已在原雇主家工作11個月,則僅得於新雇主處工作25個月。另,辦理國內承接手續,雇主是無法自行挑選外傭,外傭之人選是依政府公告為主。
外傭基本薪資為17,000元,每7天包含一天假日,若女傭不休假,須給予加班費一天567元。 雇主還須負擔「就業安定費」每個月2,000元(若為幫傭資格申請則為每個月5,000元),「健保費」每個月906元
外籍幫傭/看護工入境後,本公司將依據「外國人來華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製作薪資表,並由雇主及外籍幫傭/看護工各執一份,每月發薪資時雇主須依據該薪資表發放外傭薪資,並於交付後由外傭簽收;雇主應協助外傭開立銀行帳戶,將外傭薪資存入其個人帳戶內,另雇主亦須依據薪資表,協助外傭處理支付國內仲介服務費、國外款項。
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不可強行扣留外勞證件;但在僱主的立場,是為了怕外勞遺失證件後補發手續繁瑣或對雇主不誠實發生逃逸等情事,認為保管外勞護照是較為安心的做法,因此雇主可與外勞協調請外勞簽具保管同意書後僱主則可代為保管。
雇主未按時繳納就業安定費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日期滿仍未繳納者於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未繳納金額百分之ㄧ滯納金,但以其未繳金額之ㄧ倍為限。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僱主仍未繳納者,可廢止聘僱許可之一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