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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家庭看護工(Caretaker)

申請資格(符合條件之一)

  • 持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1-12項需要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障礙等級重度以上)
    若身心障礙手冊為第11項多重障礙重度者,多重障礙項目(至少具有前1-10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障礙等級中度,即可申請)。
  • 運動神經元(漸涷人)與巴金森氏症,因心身障礙手冊類別為肢體障礙,需至醫院開立註記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之診斷證明書。
  • 勞動部指定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書(巴氏量表)。

附註:

  •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
  • 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為0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 若醫療團隊評估為需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分數逾35分(不含)者,請詳述被看護者經評估為需全日照護需要之事實原因。

申請人資格(符合條件之一)

  • 配偶。
  • 病患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
  • 病患之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姪。
  • 患者之一等以內姻親,如婆媳、女婿。
  •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 被看護者為雇主,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以代為履行責任(滿20歲以上之成年人)。

應備文件

  • 申請人及被照顧人之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
  •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病症失能病症暨失能診斷書(巴氏量表)。
  • 被照顧人之2吋照片一張(開立診斷書需要)。

家庭看護雇主申請聘僱外勞作業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