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聘注意事項 初次申辦外傭須知 配額申請 到台工作的外傭皆須事前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核配名額後,與雇主簽訂僱傭合約及取得工作簽證(VISA)後始得合法入境台灣並取得工作居留證 。 僱傭合約 移工的勞動契約有效期為三年;家庭類月薪不得少於台幣NT$17,000元,且雇主必須免費提供住宿及膳食;製造業月薪不得少於台幣NT$20,008元,膳宿費由雙方協議訂之。移工在台工作滿3年後離境得再度來台,因此一名移工在台工作期限最長可達十二年。 機票 移工來台機票由移工自行負擔;僱傭合約為期兩年(至多可展延一年),完成合約時雇主須支付外一張單程機票返回原居地。若是中途解約,其回程機票費由外傭自行負擔。雇主因不可抗拒之原因(如:被照顧人死亡、經濟狀況不佳、移民等)導致合約終止時,外傭可留台申請轉換另一位雇主,否則其遣返原居地之機票費亦由雇主負擔。 工作時間 僱傭契約上並無明列外傭的工作時間,但雇主應合理地提供外傭足夠的作息時間及每天8小時的睡眠。 小心選擇仲介公司 部份小型仲介公司或是跑單幫者以超低價收費吸引雇主,很多時候這類公司或個人都不能提供良好的服務,或沒有對外傭實施任何訓練。有保障的仲介公司應收取合理的介紹費用,同時應對外傭提供家事、護理等訓練。 外傭可享有的假期 外傭每星期應有一天的假期,另外當工作滿一年後續約一年時可享有特別休假7天;若外傭 因病請假,雇主應給予病假,一年不得超過30天,其薪資折半發給。 外傭保險問題 外傭抵台後,雇主必須協助外傭加入全民健保並購買意外傷亡保險。全民健保保費由外傭自行負擔30%,其餘由雇主負擔。意外險保費部分則由雇主全額負擔。依契約規定,合約期間內,雇主須負責外傭因工受傷及其個人工作安危,若外傭於假日外出時,雇主最好先與外傭協議於指定時間內回家。 切忌聘用非法兼職外傭 部份非法逃逸外傭以兼職形式打工,薪資漫天索價。依目前台灣法律規定:外傭逃逸兼職是非法的,外傭及雇主都必須面對法律制裁,聘僱非法移工最高將處以七十五萬罰鍰甚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更重要的是:若有任何的糾紛(如偷竊、盜撥國際電話等),雇主將可能面臨求償無門之窘境。 定期體檢 為保障國人健康,衛生署規定所有來台移工皆須定期接受全身健康檢查,合格者始得入境台灣並核發工作居留證:目前政府規定入境3日內須做第一次健康檢查,偶後第每六、十八、三十個月需至衛生署規定之醫院辦理定期體檢,體檢費用由移工自行負擔。【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實施】 政府規費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外傭來台入境後需定期繳納每月2,000(家庭監護工)之就業安定基金。 申辦流程 國內配額申請: 項目 時程 說明 辦理求才登記(先行辦理) 1天 就業服務中心辦理 刊登求才廣告 3天 連續刊登3天 領取求才證明 7天 國人無人應聘證明單 檢附資料函報勞動部 2天 申請看護工者應連同診斷書正本 勞動部審查資格 10~14天 本公司備妥履歷表供雇主挑選 海外駐台機構文件驗證 7~14天 契約函寄國外 3天 國內作業(總計約時) 35天 國外配額申請: 國別 菲律賓 印尼 越南 海外作業(總計約時) 45天 35天 15天 合約規定 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1)被照顧人死亡(被照顧人病情好轉)(2)雇主經濟狀況不佳外,外傭來台後不得轉換雇主,雇主若遇不適任之外傭,應向勞動部報備,並將不適任之外傭遣返回國,以辦理遞補手續,該代辦之手續為本公司之服務項目之一。 雇主無適切之理由不得任意將所聘僱之外傭遣返回國。 終止聘僱契約 外傭若有下列情事發生,雇主可要求終止與外傭間之聘僱契約: 工作期滿。 拒絕雇主合理之命令、指示與督導。 工作不勤奮。 詐欺或行為不檢。 無正當理由拒絕工作。 受僱期間結婚或懷孕。 在外從事兼職工作。 偷竊或非法佔有雇主物品。 捏打雇主之小孩。 違反工作規則,經仲介公司見證核發三次警告函者。 其他違反中華民國法令之行為。 基於人道立場,雇主不得有下列情事發生,否則外傭亦可要求終止與雇主間之聘僱契約: 雇主或其家屬施以不人道待遇,或重大侮辱事件。 雇主或其家屬予以性侵犯。 雇主任意將其調派至非契約規定之住所工作。 雇主任意將其派予他人使用。 其它重大違反法令之不平等待遇。 雇主因故遣返外傭時,應要求外傭具結簽立切結書。 休假規定 一般規定: 依據勞動契約規定,外傭工作七天中有一天為休假日;一個月以四週計算。 國定假日雇主無須額外給付加班費。 依據本公司規定,外傭入境一年內不得休假,另有協議者依協議行之。 外傭於休假日不外出休假且工作時,雇主應給付加班費。 外傭如欲請假外出,應填具請假單,經雇主同意簽名後始得外出。 外傭外出休假時,應告知雇主去處,且於晚上八點前返回雇主家。 外傭有事欲請假回國,應於事前二週告知雇主並經雇主同意,且應自行負擔其所衍生之任何費用。 依據勞動契約之規定,外傭每年病假不得超過三十天。 一般而言,外傭休假日為星期日,惟雇主若有特殊情況亦可調整休假日,外傭不得有異議。 特別休假: 外傭在台工作滿一年且經展延者,雇主應給予七天之特別休假。 外傭如欲利用特別休假回國探親,則其來回機票及衍生費用由外傭自行負擔。 若外傭於特別休假期間不返國探親,則不得在台外出連休七天假。 特別休假期間雇主仍應給付外傭薪資;外傭於特別休假期間不返國探親,則 雇主應額外給付七天之加班費,該七天之加班費分。 於入境工作後之第二十四及三十六個月時,連同當月薪資一同發放。 返鄉休假規定: 外傭於聘僱期間內欲返鄉,應於兩週前向雇主請假(緊急狀況者除外),雇主准假後使得為之。 外傭返鄉離境前應至警察機關辦理重出入境證明(由本公司代辦),未辦理者將不得再入境。 外傭返鄉休假之機票款及其衍生之相關費用由外傭自行負擔。 外傭返鄉探親時不得要求雇主先行退還預扣稅款。 外傭工作期滿返鄉: 外傭工作期滿離境前,應先至稅務機關辦理完稅使得離境。 外傭工作期滿離境前,雇主應將預扣之稅款及存款結清,交由本公司,待外傭於機場離境時交付。 外傭工作期滿離境前,雇主應先行至電信局查詢有關國際電話費之費用,以免外傭回國後追討無門。 外傭工作期滿之回程機票款: 依據勞動契約之規定,外傭在台工作期滿時之回程機票款應由雇主負擔,雇主不得以任何之理由拒絕給付。 機場送機之車費由外傭自行負擔。 外傭不得要求指定航空公司及座艙等級。 行李超重費由外傭自行負擔。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檔案下載 合約書(永續人力-定型化契約). 檔案下載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 檔案下載 看護工傳遞單 檔案下載